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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居然被起诉涉嫌虚假宣传?法院裁判:有营养≠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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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面向广大消费群体,担负着介绍食品信息、产品宣传推广的使命;在日益严苛的食品标识监管法规下,行政部门查控力度也不断加强。无论是职业打假人频繁借标签问题要求企业十倍赔偿,还是标签违规导致受到巨额行政处罚,标签问题始终是悬在食品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鉴于此,笔者以食品标签中常见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以案说法,期以为广大食品行业从业者献上一份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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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让消费者越读越上头的广告语能使产品形象深入人心,也可能背负“虚假宣传”之名。本期以某知名核桃乳饮料上标签推广用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被消费者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起诉为例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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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均不得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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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购得“六个核桃”牌饮料,该饮料包装上印有“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内容,方某认为该广告语涉嫌诱导用脑过多的消费者饮用,暗示该核桃乳具有补脑的保健功能,且经其查阅《本草纲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文献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均表明核桃不具有补脑功能,故方某认为该句广告语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已构成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售货超市退货退款,承担赔偿责任。


而作为该饮料的生产企业却认为该广告语仅说明了核桃乳饮料产品相对于其他饮料产品而言含有核桃所具有的大脑所需的营养成分,且该广告语已经工商部门备案及经工商部门认定,不属于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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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六个核桃”核桃乳属于食品类饮料,并非药品和保健品,原告依据《保健品消费提示》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于法无据。另,涉案产品不仅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更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答复:“该广告语意在表明该产品具有补充营养的作用,并未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也没有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原告所依据的药典理论不足以推翻前述认定。因此,原告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依据不足,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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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经常用脑,多喝多个核桃”是否明示或暗示涉案核桃乳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企业有根据产品本身特性进行宣传推广的权利,亦有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框架内进行标签标示及合理使用广告用语的义务。


处理因产品标签标示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司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中把握食品监管部门对于食品标签认定的专业性,然并非所有企业都能拿到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答复”,故作为企业本身在进行产品标签标示及广告宣传时结合本案应注意以下几点: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违法行为的特征表现为,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中有“治疗”“医治”“治愈”等文字明示的表述或者以文字、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能;所谓“明示”是用明确的、积极的、直接的方式表达意思;“暗示”则是用含蓄的、间接的方式诱使人接受某种理念。但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其标签中相关标注的目标均是为宣称该食品针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的功能即强调疗效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故企业在标签标注时应避免有该种“明示”或“暗示”。


2.对于在食品中添加了既可以作为食品又可以作为药品的原料,即使其具有药品的某些功能,但该产品是以食品类别进行生产销售的情况下,仍不可宣称其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的功能,因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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