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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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体现。刑事合规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拓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我们期待着,我国企业合规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迅速发展,并将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也将大大丰富世界合规实践,为世界合规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合规”是一个舶来品,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
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一种有效行政监管方式。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治理企业犯罪的一种有效方式。企业合规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体现。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刑事合规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拓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于不捕、不诉的企业,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给涉案企业一个明确的整改方向,并督促其把合规承诺落实到位。
刑事合规有助于推动犯罪治理理念的转变
传统的犯罪治理强调国家追诉机关依法严惩、打击犯罪,合规的引入推动了犯罪治理理念的发展,开始重视企业犯罪的源头预防和对企业犯罪的合作治理。尽管世界上对刑事合规还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但是,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比如,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发布的《组织量刑指南》列出了有效合规的一般标准:
一是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合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是制定高层人员监督企业的合规政策和标准;
三是禁止向那些可能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授予重大自主决定权;
四是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普及企业合规的政策和标准;
五是建立有效合规的合理监督措施,如利用检测、审计系统发现犯罪行为,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确保员工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
六是建立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合规标准;
七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犯罪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组织量刑指南》在美国合规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其所列的七个标准已成为美国公司、律师以及执法机构进行合规工作的重要参考。
在综合国外有效合规标准的基础上,有专家提出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合规防范机制,包括合规风险评估、对合规风险的定期更新、合规尽职调查以及合规培训制度;
二是违规行为识别机制,主要指违规报告制度;
三是合规危机的应对机制,包括内部合规调查、违规行为披露、惩戒。
从有效合规的标准不难看出,有效的合规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犯罪,预防功能是刑事合规最为主要的功能。
此外,合规有利于企业参与调查犯罪。传统上治理犯罪主要依靠国家的司法机关,刑事合规则实现了司法机关与企业共同治理犯罪。有效的合规计划包括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这些措施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犯罪并获得相关证据。
从世界范围的合规实践来看,在国家追诉机关调查犯罪的过程中,企业主动提供证据配合调查会得到轻缓的处罚,甚至达到惩罚个人、企业出罪的效果。我国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并不少见。企业合规不仅有利于企业进行合规经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有利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打击犯罪的成本。
刑事合规有助于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我国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引导激励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行稳致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首先,合规建设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依法合规经营。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实践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能会犯错误,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去我们对企业犯罪的治理重点在于依法追究,而很少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因此,“办了案子、死了企业”的事情并不少见。治理企业犯罪不以惩罚为目的,而应当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并予以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在2020年我国检察机关合规监管试点过程中发现,有些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便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作为渡过难关的方式,检察机关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简单起诉,而是积极拓展检察职能帮助企业认罪认罚、建立合规制度,进而作出相对不起诉,给予企业改正与重生的机会,这也契合了服务“六稳”“六保”的国家政策。通过强化合规建设,使企业改过自新、合法经营、获得重生已经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世界性趋势。其次,合规建设为保护民营企业拓展了空间。
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但是,不能实行无原则的保护,否则就缺乏正当性。企业只有认罪认罚、承诺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获得从轻的处罚。企业合规为保护民营企业拓展了空间。国家一方面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企业,另一方面希望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能够依法合规经营、高质量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如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第2条明确提出,企业家带头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第7条明确提出,企业家诚信守法,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第13条明确提出,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第18条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第19条鼓励企业家干事担当;第20条引导企业家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19条明确提出,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第20条明确提出,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将合规作为保护民企刑事司法从宽政策的正当性基础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
我国的刑事合规探索将丰富合规实践
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探索,21世纪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澳大利亚、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家也相继颁布关于合规的立法。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6年制定了《跨国企业准则》,联合国2000年成立了全球契约组织,世界银行2010年制定了《诚信合规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2014年制定并公布了ISO 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合规日趋全球化。美国的刑事合规主要通过不起诉协议(NPA)和暂缓起诉协议(DPA)来实现,即对进行了有效合规的被追诉企业可以通过签署和解协议,采取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措施。
我国对企业合规越来越重视,在金融领域合规的基础上开始进行全面合规建设。2018年11月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行合规监管试点。
目前开展的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呈现出很多本土化特征,与欧美国家实行的合规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试点中的对象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欧美国家进行合规的往往都是跨国大公司。虽然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并不以境外经营为主,但是,产生了对企业合规的内在需求与动力,主动合规的愿望比较强烈。其次,欧美国家对企业的合规不起诉通常通过达成不起诉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来实现,而在我国,结合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和企业合规发展阶段,目前是通过督促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履行其合规承诺的方式来实现的。
我们期待着,我国企业合规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迅速发展,并将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也将大大丰富世界合规实践,为世界合规建设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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